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8月,叶某、郭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为改善居住环境,决定购买住房,并于2016年10月购买房屋一套,购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叶某、郭某名下。同年11月叶某的母亲武某向郭某转账4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2016年12月,叶某向其母亲武某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条中叶某允诺“因购房所需向母亲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10年”。2018年2月,叶某、郭某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并于2019年底通过诉讼方式离婚。2019年初,叶某的母亲武某起诉至法院,称40万元是借给叶某、郭某购房使用,而非赠与给二人。并向法院提交《借条》、转款凭证、武某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要求叶某、郭某要求返还40万借款。
二、被告答辩意见:
郭某称40万元购房款系武某对郭某、叶某的赠与,双方系赠与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当时购房经与武某多次协商后,全家决定全款购买,武某表示不需要郭某、叶某贷款,其愿意资助二人购房。武某赠与的40万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带有强烈的身份色彩,其自愿出资为子女购房使用,符合正常的生活逻辑,因此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从资金走向看,武某从其账户直接转账至郭某的银行账户,应当认定是对二人的赠与。郭某与武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对借条从不知晓,且叶某签署借条的时间在赠与行为之后,借条明显系叶某与武某为应对离婚诉讼而伪造的证据。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40万元购房款项的性质。原告武某主张应为借款,被告郭某主张应为赠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郭某与叶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向母亲武某借款,用于购买其与郭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武某为子女购置房屋对叶某、郭某二人的赠与。郭某认为40 万元系武某对二人的赠与,缺乏法律依据,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郭某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武某与叶某、郭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武某向郭某、叶某转账,履行出借义务,二人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郭某、叶某共同返还武某借款本金40万元。
四、司法观点分析
近年来,房价处于持续攀升状态,而年轻人因经济能力限制,往往由父母出资购房,当父母与子女发生纠纷时,对于出资购房款是借贷还是赠与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律师对近年法院判例进行了归纳,并总结了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一)认定父母支付购房款构成借贷的主要理由:
1、法理上,法院认定赠予还是借款的标准更多倾向于“排除合理怀疑”,而非“具有高度可能性”。子女或其配偶主张的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则不能认定赠与。
2、情理上,在普遍高房价的背景下,成年子女因结婚等需要购置房屋但经济能力有限,父母给予帮助的情形较常见,但此举源于父母关爱子女之心,而非父母应尽之义务,不能认定为父母出资是理所当然的赠与。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宜认定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3、从公平角度,子女因为父母的出资已经享受了房屋增值利益,如果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赠与,利益存在重大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二)认定父母支付购房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理由:
虽然子女向父母借款的借条往往没有子女配偶的签字确认,但是借款人双方为夫妻关系,借款用途亦为两人共同使用,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购房产实际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应当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购房产作为投资、相关投资收益由夫妻共同收取的,应当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三)认定父母支付购房款构成赠与的主要理由:
也有些判例法院认为,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支付购房款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在当时直至今父母从未要求子女或子女配偶出具借贷凭证,不符合常理,因此认定父母出资购房款构成赠予。
五、律师温馨提示
在普遍高房价的情况下,子女结婚购房时,父母出资的情形也还会存在,一家人互帮互助是亲情的体现。若不提前划定合理界限,一旦发生纠纷,个案的处理结果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实施后,法院不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来认定父母出资款的性质,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来准确认法律关系的性质。
因此,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建议对于购房款的性质做明确的约定。尽量明确是赠予还是借款,最好有一纸书面约定,提前“定分”而“止争”。
真心祝愿每个家庭生活和睦!让感情、婚姻可以更加纯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