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年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生活中,我们可能因为专业知识受限亦或其他原因,很难将厚厚的保险合同、保单及附随文件详细通读,即便潦草看过,也未必能够全盘理解。所以,更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通过聆听保险业务员的讲解而达到了解合同条款的目的,但有时候,也许就是太过相信业务员的侃侃而谈,而忽视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从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
【案情介绍】
<案件背景>
2016年11月22日李某某与北京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购买了重疾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李某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妻冯某某。该保单交费期间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017年11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共计2次。
2018年4月李某某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2018年5月21日李某某赴北京某医院入院治疗,5月24日接受甲状腺癌根治术,5月28日出院。李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8年8月1日保险公司向李某某发送《理赔决定通知书》,理由是“李某某在投保前曾患有糖尿病,但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据此作出了“解除合同不退费并不予给付重疾保险金”的决定。
<律师调查>
律师在与李某某及其妻子冯某某的交谈中,发现,本案存在对李某某非常不利的情节。就是,李某某在接受保险公司回访时,对所有问题均给予了肯定答复,其中包括《电子投保书》中“投保告知”记载:您是否有糖尿病…?答:否。在电话回访时,保险公司问及李某某对投保书中的内容是否清楚知晓、是否为本人签字等确认性问题,李某某均给予了肯定答复。
为此,律师团队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抽丝剥茧中又有了新的发现:
1、从时间轴来看: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险单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向冯某某邮寄了李某某的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保险单、保险单签收回执等材料的时间是2016年11月24日,李某某签字后将上述材料返还给保险公司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这明显属于倒签合同。
2、李某某妻子冯某某清楚记得,保险业务员欧某曾只询问了李某某的身高、体重,并未询问李某某的其他情况,同时,欧某告知冯某某,自己已把要签字的地方用铅笔签好,请李某某用签字笔签,并叮嘱冯某某转告李某某,如接到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请李某某对所有问题一律做肯定答复。在此期间,欧某对保险合同中投保单内容只字未提。
3、每一份李某某签字位置,还有保险员欧某用铅笔代替李某某签字字样。正巧印证了冯某某的陈述。加之《电子投保书》关于健康询问对应答案均为打印的,这很显然是保险公司预先打印好的。
【诉讼策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律师团队认为,依据上述规定,李某某仅在保险人提出询问时才承担告知义务,且告知范围以询问内容为限,而且不能是概括式询问。同时,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存在争议的负有举证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律师团队拟定诉讼策略为,举证证明保险公司存在倒签合同的情形,从而要求保险公司就“曾经向李某某询问过投保告知内容”进行举证。一旦保险公司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一方曾试图从“甲状腺癌治愈率高,预后良好,已属于轻症,不在重疾险承保范围”的角度混淆视听。后又转变思路,调整为“调取李某某糖尿病确诊记录,结合投保告知书中李某某否认糖尿病史的签字确认书”以证明李某某明知患有糖尿病,但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
作为律师,如果跟着对方思路走,我们将进入自证清白的无限循环中,所以,律师团队坚定一个思路:要求保险公司对履行“说明告知”义务进行举证。但因为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且保险员欧某拒绝出庭作证,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终,双方经过两轮庭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投保时不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情形,要求保险公司限期足额向李某某支付保险金3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案件点评】
律师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两种情形:一种是,案情很乐观,当事人也胸有成竹,连陈述都带有倾向性,有利自己的内容多说,不利的内容,要么没察觉,要么一言以蔽之。还有一种情况是,案情很被动,像个“死局”,毫无头绪,毫无章法。
其实,每一个案子都是辩证的,看似一边倒的案情,也许就存在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节,可谓“只有想不到,没有不可能”。所以,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案情,作为诉讼律师,我们都需要尽可能的还原案件整个经过,深入了解案情,通过专业的判断,精准定位案件焦点,制定诉讼方向。法庭上,无论对方辩点多么光怪离奇,我们都不能跟着对方跑偏了方向。
其实,律师办案就像医生看病,不需要用排除法把所有的检查都做到,但一定要“对症”。这就是律师价值的体现。
本案代理人: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齐庆楠律师
所属律师团队:李健律师团队